4.2 防烟分区


问题一:关于《烟规》4.2.2 、4.4.12、4.6.2 条挡烟垂壁的做法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目前,众多网友问及较多的问题:挡烟垂壁底标高距地可否低于2.0m,如不能,空间净高小于等于3m的走道或房间,排烟窗是否可以低于储烟仓底?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 《川渝地区》第二十六条:
    1 为保证人员疏散,挡烟垂壁(含活动挡烟垂壁下垂后)底边下的净高不应低于2.0m。当走道净高较低、挡烟垂壁下沿无法满足此标高时,可采用以下一种处理方式:
    (1)采用镂空吊顶,利用吊顶内的空间高度,提高挡烟垂壁下沿的距地标高;
    (2)在防烟分区处设置双向开启门作为防烟分区的分隔。
    2 《标准》第 4.2.2 条条文说明的图 4 适用于各种通透式吊顶。采用全封闭吊顶时,挡烟垂壁可不延伸至吊顶内。
    3 对于走道或空间净高不大于3m 的区域,自然排烟时挡烟垂壁的高度不小于净空高度的 20%,且不小于 500mm;机械排烟时挡烟垂壁的高度不小于净空高度的 10%,且不小于 500mm;排烟口底边高度可低于挡烟垂壁的下沿,但应高于空间净空高度的 1/2 以上。
    二、 《江苏》(二)排烟类20: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6.2 条和第 4.6.9 条,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 3m 的区域,其最小清晰高度不宜小于其净高的 1/2,挡烟垂壁可否下降至其净高的 1/2?
    答:不可以。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 3m 的区域,固定挡烟垂壁深度满足GB51251-2017 第 4.6.2 条规定的同时,其底标高不应小于 2.0m。当不满足底标高 2.0 m 要求时,建议采用与消防信号联动的活动挡烟垂壁。
    三、 《山东》3.0.13:
    挡烟垂壁高度是否需要设置在储烟仓下沿以下?如果需要,挡烟垂壁高度会很高,怎么做?
    空间净高小于等于3m的走道或房间,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挡烟垂壁高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20%,且不应小于500mm即可;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500mm即可。
    空间净高大于3m的走道或房间,按计算储烟仓高度设置,挡烟垂壁高度设置在储烟仓下沿,可采用活动式挡烟垂壁。
    四、 《山东》3.0.38:
    对使用层高有要求的厂房,必须设置电动活动式挡烟垂壁才能满足《建筑防排烟标准》要求。对于厂房不设置吊顶,并且管道需要从挡烟垂壁上方穿过的情况下,电动挡烟垂壁该如何设置?
    可参照管道穿越防火卷帘的做法。
    五、《中筑城》二、排烟部分5:
    采用自然排烟的走道或室内净高小于3米,采用自动挡烟垂壁划分防烟分区时,火灾时挡烟垂壁的下挂高度比较低,是否可以?
    答:走道、房间设置挡烟垂壁,其底标高应大于《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第6.3.3条规定:“6.3.3 建筑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净高不应小于2.0m”。
    六、《中筑城》二、排烟部分17:
    挡烟垂壁最低距地面多少?当小于3m的区域设置储烟仓可以为净高的一半,如果此区域要设置活动挡烟垂壁,垂下的高度最低是否有要求?
    答:《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2.2挡烟垂壁等挡烟分隔设施的深度不应小于本标准第4.6.2条规定的储烟仓厚度。对于有吊顶的空间,当吊顶开孔不均匀或开孔率小于或等于25%时,吊顶内空间高度不得计入储烟仓厚度。《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6.2条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储烟仓的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20%,且不应小于500mm: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500mm。同时储烟仓底部距地面的高度应大于安全疏散所需的最小清晰高度,最小清晰高度应按本标准第4.6.9条的规定计算确定。从以上条文可以看出,挡烟垂壁深度不应小于第4.6.2条规定的储烟仓厚度,其底标高不应大于储烟仓底部距地面的高度。《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9第6.3.3条:建筑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净高不应小于2.0m(条文说明: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空间带有共同性,规定最低处不应小于2m的净高是考虑到人体站立和通行必要的高度和定的视距)
再则:
    从附录B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计算表中可以看出,当储烟仓底距地面高度小于2.0m时,就无数据,可以看出,标准不推荐使用挡烟垂壁低于2.0m的情况,与《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第6.3.3条一致。
    七、《中筑城》二、排烟部分29:
    储烟仓厚度按《烟规》第4.6.2条计算,即使空间净高小于3.0M。《烟规》4.3.3条第1款,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0M的区域,净高1/2以上部分的可开启外窗认可为自然排烟窗。以室内净高2.99米为例,自然排烟时的储烟仓厚度不应小于20%净高(即0.6米),即储烟仓自距地2.39M~2.99M。净高一半以上(即距地1.50M~2.99M范围内)的可开启外窗算作自然排烟窗。若该空间较长,需要划分成两个防烟分区时,挡烟垂壁高度0.6米即可。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答:《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3.3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置在外墙上时,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储烟仓以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的自然排烟窗(口)可设置在室内净高度的1/2以上;
    可以理解为:走道及净高不大于3m室内区域等自然排烟场所自然排烟窗(口)等设置不受储烟仓厚度、清晰高度等要求的控制,只要设于室内净高的1/2以上即可。当走道、净高不大于3m室内区域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大于GB51251-2017第4.2.4条所规定的限值要求时,应设置挡烟垂壁划分防烟分区,挡烟垂壁深度应满足GB51251-2017第4.6.2条规定: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储烟仓的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20%,且不应小于500mm;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500mm,同时储烟仓底部距地面的高度应大于安全疏散所需的小清晰高度,最小清晰高度应按本标准第4,6,9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总结分析:
    挡烟垂壁高度应满足《烟规》4.2.2 挡烟垂壁等挡烟分隔设施的深度,即不应小于本标准第4.6.2条规定的储烟仓厚度。为了考虑经济性,在规范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加大储烟仓厚度。
    1)对于固定式挡烟垂壁底标高需要满足不同使用功能建筑的净高度要求。例如商场营业厅净高应满足《商店建筑设计规范》4.2.3条要求。营业厅的净高应按其平面形状和通风方式确定,并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2)对于活动式挡烟垂壁尙应满足《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6.3.3条要求:建筑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净高不应小于2.0m。此条款与《烟规》附录B中房间净高-烟层厚度的最小值是一致的。本文建议:活动式挡烟垂壁底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2.0m。
    3)对于其他管道需要穿过挡烟垂壁时,穿管道部位不能采用活动式挡烟垂壁,需设计为固定式或局部固定式挡烟垂壁。
    注:《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6.3.2室内净高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吊顶、楼板或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当楼盖、屋盖的下悬构件或管道底面影响有效使用空间时,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下悬构件下缘或管道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

问题二:关于《烟规》4.2.3条中敞开楼梯设置挡烟垂壁的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烟规》4.2.3中的敞开楼梯是否包括敞开楼梯间?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 《浙江》7.2.5:
    无疏散要求、无其他使用功能且周边采取了防火卷帘分隔的敞开楼梯、自动扶梯区域,可不设置排烟设施;当该区域的周边在首层(底层)未设置防火卷帘分隔时,应设置挡烟设施(挡烟垂壁),挡烟垂壁的高度(储烟仓厚度)应满足设计要求,且不应小于首层(底层)空间净空高度的 20%。
    二、 《山东》3.0.15:
    对于自动扶梯区域、室内单独楼梯(如酒店一层的大楼梯、高大空间的单独楼梯,非防烟楼梯、封闭楼梯),排烟系统如何设计?
    此类扶梯着火时不作为疏散楼梯,同时一般均有防火卷帘将其与其他室内空间隔开,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室内单独楼梯无防火卷帘,按规范要求应加挡烟垂壁,则此处排烟面积归为上一层,无需考虑高度问题,挡烟垂壁的高度需要与周围空间排烟储烟仓的高度相一致。
    三、 《宁波》六、暖通专业10:
    设置排烟设施的建筑内,敞开楼梯的开口部位应设置挡烟垂壁等设施。
    总结分析:
     石老师专题:敞开楼梯间-是否需要设置挡烟垂壁?

问题三:关于《烟规》4.2.4 条防烟分区的划分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烟规》4.2.4给出了公共建筑与工业建筑根据空间净高所对应的防烟分区面积及长边长度的要求,其中不包括住宅建筑。实际应用中,主要对特殊形状防烟分区长边长度的认定存在很大的分歧,各地标准列举如下。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 《川渝地区》第二十七条:
    1 敞开式外廊(单侧或双侧与室外直接相通的通道)可不划分防烟分区。
    2 开敞的架空层以建筑设计为依据进行确定,当建筑不划分防火分区时,架空层可不划分防烟分区,架空层内任一点与开口处(包括侧向开口及架空层顶部开口)的水平距离应小于 30m。
    3 走道主体宽度不大于 2.5m 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 60m;走道主体宽度大于 2.5m 且小于或等于 3.0m 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50m。当走道局部加宽或防烟分区包含电梯厅(不得放置可燃物),其局部加宽后的走道总面积不大于 180㎡ 时,可执行上述的防烟分区长边长度要求。
    4 走道、回廊的防烟分区长边长度按最远两点之间的沿程距离确定(如图 27.1~图 27.5 所示)。
 “L”形走道
防烟分区长边 L 长边=L1+L2
图 27.1 “L”形走道
 “Z”形走道
防烟分区长边 L 长边=L1+L2+L3
图 27.2 “Z”形走道
“H”形走道(一)
防烟分区长边 L 长边=max{ L (A,D),L (B,C),L (A,C),L (B,D),L (A,B),L (C,D) }
L (A,D)=L1+ L5 +L4,余同
图 27.3 “H”形走道(一)
 “H”形走道(二)
防烟分区长边 L 长边=max{L(A,D),L (B,C),L (A,C),L (B,D),L (A,B),L (C,D)}
L (A,B)=L1+L2+L3+L4,L (A,D)=L1+L9+L6+L7+L8,余同
图 27.4 “H”形走道(二)
“回”形走道
防烟分区长边 L 长边=L1+L2
图 27.5 “回”形走道
    5 对于矩形、L 形、多边形等房间的防烟分区,其长边长度按各自然边长的最大值确定(如图 27.6、 27.7 所示);对于圆形且为一个防烟分区的房间,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为其直径(如图 27.8 所示)。
 “L”形房间
防烟分区长边 L 长边=max{L1,L2}
图27.6 “L”形房间
 多边形房间
防烟分区长边 L 长边=max{L1,L2}
图27.7 多边形房间
圆形房间
防烟分区长边 L 长边=D
图27.8 圆形房间
    6 《标准》第 4.2.4 条“注 2:当空间净高大于 9m 时,防烟分区之间可不设置挡烟设施”,是指空间净高大于 9m 时防烟分区之间不需设置物理意义上的挡烟垂壁,但仍应按《标准》第 4.2.4 条的最大允许面积和长边最大允许长度规定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在火灾时必须保障,风机设置及开启数量按各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需求确定。
    7 汽车库、修车库防烟分区长边长度不宜大于 60m。
    二、 《浙江》7.2.11:
    对于矩形、L 形形状的房间(防烟分区),其任一边长度不应大于《防排烟标准》第 4.2.4 条中规定的防烟分区长边的最大允许长度;对于多边形和圆形房间(防烟分区),能覆盖(包含)该房间(防烟分区)且覆盖面积最小的矩形,该矩形的任一边长度不应大于防烟分区长边的最大允许长度。
    对于走道或回廊(含单条或多条组合),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可按分区内任意一点沿烟气扩散路径蔓延的最大沿程距离确定,常见走道或回廊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可参照附图 7.2.11-1~5 确定,且应符合《防排烟标准》第 4.2.4 条及本《指南》第 7.2.12 条的规定。
附图 7.2.11-1
附图 7.2.11-1 
附图 7.2.11-2
附图 7.2.11-2
附图 7.2.11-3
附图 7.2.11-3 
附图 7.2.11-4
附图 7.2.11-4
附图 7.2.11-5
附图 7.2.11-5
    三、 《浙江》7.2.12:
    《防排烟标准》第 4.2.4 条附注中,对于主体宽度不大于2.5m的走道(或回廊),当其局部变宽(该局部的累计长度不超过该走道防烟分区总长度的 1/4,变宽的宽度不超过 6m)时,该走道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45m;对于宽度大于2.8m 且小于或等于3.0m 的走道(或回廊),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50m;对于宽度大于2.5m 且小于或等于2.8m 的走道(或回廊),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55m。
    四、 《浙江》7.2.13:
    《防排烟标准》第 4.2.4 条附注中,汽车库防烟分区的划分(包括防烟分区面积、长度的确定)应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的相关规定;汽车库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长边长度不应大于75m。
    五、 《江苏》(二)排烟类8:
    局部宽度大于2.5m 的走道,防烟分区长边的控制要求,是否可以给出量化标准?
    答:走道主体宽度≤2.5m,局部变宽的累计长度不大于走道总长度的 1/4,累计面积不大于150 ㎡时,没有改变走道性质,可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2.4 条执行。走道主体宽度≤2.5m,局部变宽的累计长度大于走道总长度的 1/4,可按 150 ㎡的面积划分防烟分区。
    六、 《江苏》(二)排烟类9:
    防烟分区划分;对于不规则形状,如 L 形、T 形、多边形、圆形,如何控制?
    答:对于 L 形、T 形、多边形等形状的房间,一个防烟分区的任一边长度不应大于《标准》第 4.2.4 条中规定的防烟分区长边的最大允许长度;对于圆形且为一个防烟分区的房间,其直径不应大于防烟分区长边的最大允许长度。对于走道(回廊),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是指任意两点之间最大的沿程距离。
    七、 《江苏》(二)排烟类10:
    对于地下汽车库,能否按照汽车库规范,对防烟分区不做长宽要求?
    答:可以。《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2.4 条注 3 明确汽车库的防烟分区的划分应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相关规定执行。该规范目前没有防烟分区长宽要求。
    八、 《山东》3.0.23: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2.1条,采用自然排烟的场所是否需要划分防烟分区,设置挡烟垂壁?
    当空间净高≤9m时需要设置挡烟垂壁,空间净高>9m时,防烟分区之间可不设置挡烟垂壁。
    九、 《山东》3.0.24: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2.4条、第4.6.3.2~4条,仅对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相关场所排烟提出要求,住宅建筑其走道防烟分区及排烟设施如何设置,是否参照公共建筑的要求?
    住宅建筑防烟分区划分可参考《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2.4条和本《指引》第1.0.22条设计,住宅地下储藏室需要设置机械排烟的房间或走道的排烟量,按照《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4.12.3条执行。
    十、 《山东》3.0.26: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2.4条仅执行了《汽车库防火规范》中最大防烟、防火分区的面积的规定,其他如防烟分区的划分(最大长边)、储烟仓厚度、排烟口最大排烟量等均按《建筑防排烟标准》执行?车库的一个排烟系统最多能带几个防烟分区?如果一个排烟系统带两个以上的防烟分区时,排烟量按任意两个相邻防烟分区的排烟量之和的最大值计算吗?
    《建筑防排烟标准》已明示防烟分区面积划分、排烟量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执行(汽车库防烟分区最大允许长边长度不宜大于60m,当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不宜大于75m);储烟仓厚度、单个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风管耐火极限、补风系统及机房设置等要求均按《建筑防排烟标准》执行。
    每个防烟分区宜单独设排烟风机,当一个排烟系统带两个及以上防烟分区时,排烟量按任意两个相邻防烟分区的排烟量之和的最大值计算。
    十一、 《山东》3.0.29:
    不同净高的区域能否划分为同一个防烟分区?倘若可以,那么一个防烟分区出现不同净高时如何计算排烟量?分别计算叠加可否?
    可以划分为同一防烟分区,排烟量按最不利计算,无需叠加。
    十二、 《山东》1.0.22: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2.4条,“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中长度的定义是什么?走廊宽度大于2.5m或者局部大于2.5m时,走廊最大允许长边的长度是否需要严格执行《建筑防排烟标准》表4.2.4中数据?
    对于矩形、L形、多边形等形状的房间,一个防烟分区的任一边长度不应大于《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2.4 条中规定的防烟分区长边的最大允许长度;对于圆形且为一个防烟分区的房间,其直径不应大于防烟分区长边的最大允许长度。对于走道(回廊),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是指任意两点之间最大的沿程距离。
    对于主体宽度不大于2.5m的走道,当其局部变宽(该局部的累计长度不超过该走道总长度的1/4,变宽的宽度不超过6m)时,该走道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45m;对于宽度大于2.5m且小于或等于3.0m的走道,该走道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50m。
    十三、 《江西》21:
    宽度大于2.5m小于3m的走道,防烟分区最大允许长度为50m。如走道局部加宽区域累计长度不超过走道长度的四分之一,且加宽区域宽度不大于6米,走道的防烟分区允许最大长度为45米。
    十四、 《江西》24:
    走道的防烟分区长边最大允许长度测量时,应按走廊最远两点之间最大沿程长度计算。
    十五、 《江西》25:
    查《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表4.2.4时,对于斜屋顶或有凸出屋顶天窗的场所,当排烟口底部位置高于屋面板底最低点时,建筑空间净高可按风口底到室内地面的距离计算,如排烟口顶部位置低于屋面板底最低点,建筑空间净高应按屋面板底最低点到室内地面的高度计算。
    十六、 《湖南》问题11:
    公共建筑内走道宽度局部区域大于2.5 m时,走道防烟分区的长边尺寸如何确定?
    处理意见:局部有小部分走道宽度大于2.5m,不影响走道宽度的定性,仍然按照小于2.5m 的走道。若局部面积较大,可将局部区域与走道分别对待,不满足按“必须修改(消防安全)”处理。
    十七、 《广西制冷学会》26:
    第 4.2.1 条,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采用挡烟垂壁、结构梁及隔墙等划分防烟分区。
    教学楼等建筑的全敞开外廊,是否还需设置防烟分区及挡烟垂壁?
    答:(1)教学楼等建筑的外廊, 也需设置防烟分区。 但若外廊未设外窗等与室外的隔断措施, 即标题所说敞开式外廊, 可认为其无需设置防烟分区也能可靠的自然排烟, 故不需要划分防烟分区。 但根据《烟标》4.2.3条, 联通不同楼层的外廊的敞开楼梯, 需设置挡烟垂壁, 其高度需满足不小于空间净高的 20%且不小于 500mm,且按此高度外廊储烟仓内自然排烟口面积满足相关条款要求。 如下图:
敞开式外廊
图26-1 敞开式外廊
     (2)走道不完全为敞开式外廊的情形,需将非敞开部分采用挡烟垂壁等措施隔开,敞开式外廊部分可按(1)的理解不划分防烟分区。 如下图:
走道不完全为敞开式外廊的情形
图 26-2 走道不完全为敞开式外廊的情形
    十八、 《广西制冷学会》28:
    第 4.2.4 条,对于“口”“日”型走道的防烟分区长度如何计算?
    答:按防烟分区中任意两点的沿程中线最大值计算。
    十九、 《广西制冷学会》29:
    第 4.2.4 条,对于矩形、L 型、多边形、圆形等形状的房间,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如何确定?
    答:房间中任意一点距最远墙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大于表4.2.4中规定的防烟分区 长边的最大允许长度。
    二十、 《广西制冷学会》30:
    第 4.2.4 条,对于总体宽度不大于 2.5m 但局部超过 2.5m 的走道,如何处理?
    答:(1)对于总体宽度不大于2.5m、局部宽度超过2.5m的走道,局部变宽的累计长度不超过该走道总长度的1/3,且单一局部变宽区域长度不超过该走道总长度的1/6,变宽区域的宽度不超过5米,变宽区域无除疏散、候梯之外的其他功能的,可按走道宽度不大于2.5米情况划分防烟分区。(详下述示例)
    (2)对于酒店建筑客房层等,若走道总体宽度不大于2.5m,每间客房门处局部变宽,宽度超过2.5m,考虑到该走道疏散宽度为不超过2.5m,本走道按宽度不大于2.5米情况划分防烟分区。且每间客房门处局部变宽为均布性的,不计入(1)所述各项指标。
    示例:
图 30
图 30
    以图30为例,上图走道总长度为54.8m,走道总体宽度 2m。走道左上角局部宽度为2.8m,长度为9m,约占总长度的16.4%<1/6。走道右端局部宽度为3.7m,长度为5.6m,约占总长度的 10.2%<1/6。两部分变宽区域累计长度为 14.6m,约占总长度的 26.6%<1/3。此时该走道最大允许长度可按走道宽度不大于2.5m时选用,即不大于60m可仅作为一个防烟分区。
    二十一、 《甘肃》(建筑工程)3.2.2: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应符合“防排烟标准”表 4.2.4 的规定,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8倍。
    二十二、 《陕西》7.2.16:
    (补充GB51251-2017第4.2.4条)对于主体宽度不大于2.5m的走道,当局部变宽的累计长度不超过该走道总长度的1/4,变宽的宽度不超过6m时,该走道的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45m;对于宽度大于2.5m且小于等于3.0m的走道,该走道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50m。(本条适用于净高小于等于6.0m的走道)
    总结分析:
    关于局部净宽度大于2.5m的走道的防烟分区长边长度,各地都有自己的规定。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关于咨询《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的复函烟标 [2019]31号中有明确规定《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尚无针对走道局部超过 2.5m 情形的具体技术规定。各同行执行时,需谨慎!
    关于走道的防烟分区,石老师也有自己的观点,供参考。
    可参专题: 走道防烟分区-长边长度的争议及处置
     观点:怎样计算走道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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